[20]刑法修正案本质上属于刑法典。
因此,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在形式上保留审批配置机制的同时,开始结合使用其他的配置手段,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引入市场化的竞争机制,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配置国有资源。[33]在我国现有的有关黑名单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的将企业的不良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譬如《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4条、75条;有的根据违规企业违规情节的轻重将违规企业的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譬如《淮南市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并以此为基础分别设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有的将企业的不良行为全部列入黑名单管理,譬如《甘肃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批准、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核准、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核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许可及变更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程建设设置永久性道口、临时性施工通道道口审批、改变道路结构审批、内部专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审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改变规划绿地、现有绿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等等。 以此标准判断,我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适用范围存在过宽过广之嫌。[64]前引[63],室井力主编书,第150页。参见《浙江在线---今日早报》2014年6月25日。"[13]其他国有资源设定的不合理性亦大抵如此。
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仍实行审批制,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审核制和备案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审核制,其他项目实行备案制。在政策措施的落实上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终结了长期以来政府的自拉自唱。[53]前引[52],罗尔夫·斯特博书,第228页。
[26]参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在制度体系方面,它属于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省编委办主任鞠建林介绍,浙江省已对57个省级部门的1.23万项行政权力进行了全面梳理,最终保留了42个部门4236项行政权力,精简幅度超过6成。全国人大、国务院应当收回法律法规的起草权,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立法机构力所不达的法律法规草案,可以委托高校科研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独立第三方完成。
这类审批在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中被列入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并将其排除出改革的范围。 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制度也是具有市场进入性质的审批制度。
除了通过行政指导推行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外,行政指导还可以作为一种事前或事中的规制手段广泛适用于那些需要透过相对人协作方能实施有效治理的领域。 但是,《行政许可法》又肯定了单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竞争出让方式,又由于我国资源法譬如《矿产资源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多发布实施于《行政许可法》之前,非竞争出让仍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规定在资源法中。审批权力清单制度属于权力清单制度的核心内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投资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两类。
[60]前引[59],鲁篱书,第193页。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24]参见前引[1],沈岿文。以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监管为例,为了保障农产品安全,我国发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而这一监管体系的核心就是审批,在监管流程上从种子一直审到餐桌。
以此标准判断,我国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适用范围存在过宽过广之嫌。在我国,随着政府监管权力的后移,很多原由政府深度介入的领域在政府逐步退出后,这些领域的事务都可以由私人去填补,特别是一些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业务都可以由专业技术组织去完成,[58]这方面的改革已开始实践和尝试。
为防止广东省试点的改革抵触法律,时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批准、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核准、具体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核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条件许可及变更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规划验线、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程建设设置永久性道口、临时性施工通道道口审批、改变道路结构审批、内部专用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审批、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改变规划绿地、现有绿地的使用性质审批等等。
它不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替代行政强制,而且还可以适用于那些无法通过包括审批在内的行政命令达到行政目的的领域。 我国行政审批作用的范围很广,涉及的事项十分繁杂。"[55]而对经济与社会活动的监管,构成私人行政的重要方面。广义上的行政审批包括内部行政审批与外部行政审批,由于目前作为改革对象的行政审批仅是外部行政审批,内部行政审批未纳入改革的范畴。由于行政审批的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列入清单的审批也未必都是合法正当的。 当然,国有资源的竞争出让也会受到一定限制,对竞争出让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资源利用。
[28]参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 三、市场进入类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及其替代性的制度建设 (一)市场进入类行政审批的改革 依前归纳,目前有关市场进入的审批制度主要有三:一是投资项目审批制度,二是市场进入资质制度,三是确定主体资格的登记制度。
现行由国家所有或垄断的资源中仍有相当一部分应当通过产权制度的变革释放给私人所有。本可以由一个机关审批或在一个环节审批完成的事项,往往需要多个机关或多个环节审批。
[6]在单行立法上,资源配置类行政审批主要是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等资源法,《公路法》、《港口法》、《广告法》、《电信管理条例》等公物法以及有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立法等法律法规所创设的。体制改革后,随着资源利用主体的多元化,需要建立一个公平的资源分配机制。
在我国,认证也属于行政审批的范围并主要由政府部门或具有行政性质的机构实施。 2013年,国务院决定在上海成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2013年9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沪府发〔2013〕75号),在外商投资的项目管理方面试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在域外,不少领域的执业许可譬如律师、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许可都是由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审定的。[46] 3.改革部门立法的立法机制 除了修法滞后,控制类审批改革的另一突出问题是不符合设定条件的审批事项仍不断被合法地创设出来。
为了激活这一制度,我们建议将对行政许可的评价交由行政审批改革的综合性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在单行立法上,市场进入类资质分散规定在《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会计法》、《律师法》等法律以及为数众多的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之中。
将有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情形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将有违法记录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仍以建筑行业为例,立法要求从事建筑行业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其本意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
(3)重点监管,即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历经十多年,现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与改革之初已有很大不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到了一个新的关头:前面的改革集中在审批事项的清理、削减方面,是审批数量的精简,今后的改革须从数量的削减转向改革质量的提升,需要通过改革实现制度创新;前面的改革中被清理、废止的审批事项多为不合法的事项,现今保留下来的审批事项大多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事项,继续清理、调整、废止审批事项涉及对现有立法的全面清理与修订;前面的改革是普遍性的改革,解决的是行政审批中的共性问题,后面的改革面临着如何解决行政审批中的个性问题,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审批事项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前面的改革侧重于审批事项自身的改革,后面的改革需要更多地关注配套的、替代性的制度建设。
要严格限定政府核准制的范围,对政府核准的项目范围实行目录制。[56][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苏颖霞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因此,上述分类仅是对我国行政审批主要类型的概括。二是与职业准入或者市场准入挂钩的资质,即申请人要从事某一职业或进入某一市场,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体制改革后,传统体制下投资项目审批管制的制度仍被沿袭下来,所有投资项目都必须经由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同意。以工程建设为例,除去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单是调整这一领域的法律就有《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城市房地产法》、《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
[40]参见蔡如鹏:《数字告诉你谁在治理中国》,载《中国新闻周刊》第10期。[36](5)进入限制或禁止,即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限制直至禁止其市场进入,[37]这是对列入黑名单企业最为严厉的惩处。
[27]在社会团体的成立登记方面,条例对章程所应当包括的事项作了全面的强制性的规定,[28]并将章程内容完备作为登记的必备条件。 (二)替代性的制度建设 "如果许可在一个经济体制中被认为既耗费成本又具有市场干预性,那么政府在采取许可制度之前,必须考虑其他能够达成相同制度目标的替代性工具。